婚外情如何调查取证,一方有婚外情可以要求离婚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3-01-09 14:19:40 点击次数:次一、婚外情如何调查取证
婚外情调查取证时有五类至关重要的证据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拿实证据。
新《婚姻法》第46条: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一方有婚外情可以要求离婚赔偿吗
并不是所有的婚外情、婚外恋现象在法律上都构成过错,只有一方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无过错方据此提起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主要指“包二奶”等虽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存在较为长期的婚外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
(一)有配偶者;
(二)不以夫妻名义;
(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在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有不正当关系的情况下,无过错方要获得损害赔偿,依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必需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即过错方与婚外异性已构成“同居”。
这里所指“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解释为系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尽管有此解释,但在个案中仍存在对“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何界定的问题。
首先,笔者赞成一位参与《解释》起草工作的法官所持的如下观点,即“在认定构成同居关系时,应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关系的稳定程度等方面进行把握”。
这里所指的“双方关系”,显然既包括双方的同居关系,又包括双方在同居前存有的不正当关系。因为双方在同居前存有不正当关系是发展到双方同居的基础。而这种不正当关系的稳定程度如何,可用以判断双方对后来的同居是否持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主观追求。同居前不正当关系持续的时间越长、越稳定,越能表明双方的同居是他们在主观上有这种追求始然。
如果某人与婚外某异性在固定的场所共同生活了一个多月,还有证据表明双方在同居的两年前就建立了不正当的关系,并有姘居行为。这就表明双方的同居是在同居前已有较稳定的不正当关系的基础上,积极追求着“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基于这一事实,即便他们实际同居的时间并不长,也理应认定他们已构成“同居”关系。
其次,判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否达到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程度,还存在一个如何选择比较对象的问题。如果与合法中的持续、稳定的夫妻生活相比,这种同居持续了一年都不能算长;反之与那些偶然的,无固定场所的男女双方的通奸关系和姘居关系相比,这种同居即便不到一个月也不为短。显然《解释》中关于“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规定,是与后一种情况相比较而言的。
再次,笔者注意到在《解释》起草中,曾“有人建议就同居问题规定出一个明确的期限,双方共同生活达到规定期限,即可认定同居”。对此《解释》未予采纳,同时目前有些地方法院就此作出的时间上的界定,也不为最高人民法院所认可。可见仅以时间的长短来判断是否构成“同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利于具体案件的审理,不完全符合实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