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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离婚律师提醒:一方搞婚外恋应该这样取证

发布时间:2023-06-01 14:33:32 点击次数:

  在离婚案件中,婚外情占的比例挺大。很多受害方在向法院诉讼离婚时常常拿不出证据,而明明很委屈也实在办法。今天徐州振豫律所律师在此分享下常见的婚外情的取证方法,希望对有这方面疑问的朋友有所帮助。

  传统的证据证明一方有过错的方式通常会由夫妻双方经常居住地的邻居和亲戚朋友等证人证言形成或者是出轨一方与第三者同居地的邻居目击者提供证言,随着手机短信、飞信、msn、qq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这类视听资料的出现,在一定条件下作为电子证据使用逐渐得到了认可,已经弥补了传统的证据的单一性。如因一方有外遇、与第三者同居、重婚引起离婚的,可以提供照片、手机短信、聊天记录、通话详单、保证书、声明书、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等加以证实。

  当一方发现另一方与第三者之间的暧昧短信时,应当及时储存并到公证机关进行书面公证。如果相关的短信已经被删除,当事人可以到电话运营商处要求调取短信内容,将相关的短信内容包含短信收发送时间,双方的手机号等打印并加盖印章,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目前,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得到确认,但需要经过公证处公证。如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邮件形式。但是由于电子邮件的用户名和密码可能外泄,所以任何人掌握用户名和密码都可以使用电子设备登陆并收发和删除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只能显示收发方的邮箱地址,不能直接证明该邮件是由谁发出的,所以对于电子邮件内容的真实性还是存在争议。需要仔细甄别。但是,如果当事人想要提交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最好将电子邮件打开以及打印内容的过程全程公证,将公证书提交给法院。或者将电子邮件载入软盘,开庭时由法院主持在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将邮件打开并将内容打印出来。

  互联网以及多种交流媒介的普及而导致一方婚姻出轨的现象已经很常见,而msn以及qq这些在线聊天工具形成的聊天记录往往成为离婚时一方证明另一方婚外情的有利证据。但是这些聊天工具因为有网络代号名称或者昵称(有的甚至没有名称)的不确定性,并且在开庭现场很难再现上网时的交流过程,因此,把聊天记录打印出来并提交到法院,很难得到法官的认定,除非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作证或者对方对此问题无异议。徐州离婚律师咨询。当然将聊天记录予以公证,则加院对该证据的采信力度。

  2002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强调了合法的取证方式而否定了违法的取证方式。取证方式是否合法要看在取证的过程是否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以及取证方式是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在自己家里取证,安装录音设备,并且未使用法律禁止出售的获得的证据属于合法获得的证据。在公共场所取得的连贯性影音材料也可以作为合法证据提交。但是如果为获得证据侵入他人住宅,或者在第三人办公室及居室获得的证据,虽然取得的证据内容是客观实际,但是取证过程或者说证据形式有瑕疵而难以得到采纳,甚至当事人因涉及违法取证出现侵权情形,很有可能涉嫌违法。因此,当事人要尽可能在合法的前提下运用自己的聪明智慧获得证据。

  单一的传真件很难获得支持,除非传真件内容明确记载“本传真件与原件一致,且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传真件最好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可加强证明力。

  有关婚外情‘取证’的问题今天先说到这里,每个家庭都有每个家庭的矛盾所在,想了解更具体的婚姻法律问题河南徐州振豫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振豫事务所面向徐州地区提供免费的律师法律援助服务,我们专业律师针对河南不同区域的不同法律法规,给您解决不同的法律咨询难题。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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